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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91********,汉族,中专,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洛阳市吉利区**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雷某某在微信上建立“清货群”,通过拉微信好友入群方式,在群里发布虚假的货物照片和折扣信息、廉价清货等方式诱导他人消费购买物品后,采取不发货的手段对浙江省舟山市被害人王某某、河南省洛阳市被害人牛某某、江西省兴国县被害人朱某某等16人进行诈骗,共诈骗28032元。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银行退款单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张荣焕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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