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从2018年年底开始沉迷于网络赌博,不断通过网贷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向亲友借款用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期间,雷某某以家人投资失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任职的****有限公司的多名同事借款用于赌博,至今尚欠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共计3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4月底雷某某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同年5月下旬开始便谎称女友生病住院需要钱周转,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等11名同事及公司客户黄某某共计133500元,用于填补赌债并继续在网络上赌博。王某某等人发现雷某某同时向多人借款后,于2020年7月11日让雷某某签下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雷某某到期未还且失联两三天,通过其父亲才联系上。2020年7月17日雷某某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叶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借条,银行账户流水,手机短信截图,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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