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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号。因犯诈骗罪,2008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3日被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5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岳麓区实施诈骗作案2次,骗得人民币5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服务中心门店,对被害人卢某某谎称请求以一台苹果11PROMAX手机质押借款,并承诺支付300元利息,被害人卢某某信以为真,支付被告人雷某某3000元,被告人雷某某乘被害人卢某某不备将苹果11PROMAX偷偷换成事先准备好的翻版机交给被害人卢某某,随后离开现场。

2、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期**栋**号的“**服务”门店,通过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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