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2日被陕西省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雷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雷某某将其用1822021****的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账号头像换成被害人吴某某女朋友罗某某的照片,通过搜索吴某某电话号码的方式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并冒充罗某某的身份与吴某某聊天,其在获取吴某某的信任后,以给朋友还钱、交房租等名义向吴某某要钱,从2020年5月22日-26日,吴某某以微信发红包、转账的方式共计给雷某某110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家人已向侦查机关退还11000元用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已退还被骗财物,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歌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3.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