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家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雷某甲和雷某乙、唐某某(另案起诉)等人相互邀约,通过手机微信加入多个“山歌”微信群,并将自己的微信昵称及头像改为与“山歌”微信群群主或群内成员使用的微信昵称、头像一致,然后在“山歌”微信群内添加群内成员为微信好友,冒充群主或被害人的亲友,佯装生病住院让被害人转款救济,得款后遂将被害人微信删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雷某甲通过微信群,冒充被害人刘某某的好友添加刘某某,佯装生病住院需急用钱,骗取刘某某微信转款400元后将刘删除,得款用于消费。
二、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雷某甲通过微信群,冒充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友添加王某某,佯装生病住院需急用钱,骗取王某某微信转款800元后将王删除,得款用于消费。
三、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雷某甲和唐某某通过微信群,冒充被害人李某某的姐姐,添加李某某为好友,佯装生病住院需急用钱,骗取李某某微信转款400元后将李删除。得款二人用于消费。
四、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和唐某某、雷某乙使用唐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群冒充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友添加赵某某,以佯装生病住院需急用钱,骗取赵某某微信转款共计2000元后将赵删除。得款三人共同消费。
五、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通过微信群冒充群主添加被害人黎某某为好友,佯装生病住院需急用钱,骗取黎某某微信转款400元后将黎删除,得款共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及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手机图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甲及同案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毕)公(司)鉴(电物)字[2020]8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微信头像、昵称,通过微信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佯装生病住院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转款共计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