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岸区人,重庆**学校**专业**级学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雷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江西籍被害人祝某某,互相添加了微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因缺钱,虚构其投资经营的奢侈品球鞋项目能够赚钱,让祝某某投资,称两周后获得15万元至2万元的回报,并骗取了祝某某的信任。2020年6月10日祝某某通过微信向雷某某转款5000元。随后,雷某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朋友突然心脏病急需用钱、投资需要交保证金、撤资需资金、外汇解套、打官司需要资金等虚假事由,骗取祝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转款。其间,为继续骗取祝某某的信任,雷某某将印有其名字的虚假房产证图片发送给祝某某。
2020年8月9日,雷某某以其正在打官司,打赢了就能退还祝某某全部钱款,但打官司需要钱等虚假理由,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国际社区附近,当面骗取祝某某转款1万元。
2020年6月至案发,雷某某共骗取祝某某转款19万余元,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0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星光柏尔酒店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9日,雷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祝某某经济损失19万元,并取得了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支付宝转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主动缴纳罚金和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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