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509211998********,畲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雷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口罩,被告人雷田骗取了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5000元。之后,被告人雷某某拒绝与被害人焦某某联系,将钱款用于个人开支。次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将此事告知其母亲雷某甲,雷某甲得知后于2月6日0时40分许将15000元返还被害人焦某某。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弄**号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残疾人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5、提取、指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及时将钱款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志华
检察官助理:郭媛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弄**号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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