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5********,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办理工作为由,对9名被害人实施诈骗166.1万元;以投资项目为由,对2名被害人实施诈骗73.5万元。被告人雷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无法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雷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11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239.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以找工作和投资项目为由诈骗11名被害人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证实其介绍被告人雷某某给被害人办理工作的事实。
3、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到案。
5、书证收条、收据,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出具收条、收据的事实。
6、书证微信转账、微信截图,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聊天的事实。
7、书证银行流水、回单凭证、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8、书证一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证实了被告人雷某某使用其名下房产向李某某抵押贷款的事实。
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雷某某以办理工作、投资项目为由诈骗11名被害人239.6万元的事实经过。
10、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11名被害人财物23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春芝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包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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