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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7071,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微信名为“陈陈陈陈陈”(另案处理)的人向被告人雷某某购买多个QQ号用于诈骗他人。雷某某明知“陈陈陈陈陈”诈骗他人财物,仍将自己的建行龙支付账户提供给“陈陈陈陈陈”收款。

2019年5月15日,雷某某收到被害人朱某某的54个面值为200元的建行龙支付红包共计10800元,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

2019年5月17日,雷某某收到被害人范某某的51个面值为200元的建行龙支付红包共计10200元,将其中9998.21元转入“陈陈陈陈陈”指定的账户中,剩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6月4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座**室将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朱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余江峰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南省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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