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律师事务所老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害人余某某的老公蒋某某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被害人余某某在朋友熊某某的介绍下,找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区**大厦的**律师事务所老板雷某某帮忙捞人。被告人雷某某自称能够通过特殊关系将蒋某某等人释放出来,被害人余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于2017年6月29日、7月17日、7月25日、8月24日共计给雷某某现金82万元,雷某某后将本案介绍给律师黄某某正常代理并支付了7万元律师费,被害人余某某老公蒋某某最终仍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2018年7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家属已于2019年12月31日退赔被害人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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