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湖南临武人,住临武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兰某某、阳某某、陈某某等人意见。于2020年10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雷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从郴州来到临武找到其远房亲戚兰某某,称其现在在投资项目,并要求和兰某某一起合股做生意,随后多次虚构事实向受害人兰某某以索要投资款和所谓借款,共计1455170.54多元(实际付款):
(1)从2017年9月份,雷某某称与郴州的李某某一起投资了一家名为“郴州市北湖区***“宠物店,店子装修加宠物,总投资20多万。经营了几个月以后,便邀请受害人兰某某一起投资宠物店,谎称只要兰某某投资4.7万元,以后每月可以分4-5千元。实际情况,被告人雷某某的女友骆某某投资了李某某的宠物店,当时只投资了4万元占了百分之十几的股份。被告人雷某某以“分股份”为由,先后在兰某某处骗取4.7万。目前该宠物店因经营不善已经倒闭。
(2)2017年9月份,雷某某找到受害人兰某某后,称打算和郴州的李某某投资一个“**宠物医院“,雷某某说其是“宠物医院”的股东之一,因需要购买几十万的设备,需要资金,所以招募一个股东筹资7.5万元。随后,受害人兰某某信以为真,便出资75000元入股5%。此后经确认,雷某某在此宠物医院并不是股东,骗取的钱也没用投入李某某等人投资的宠物医院。
(3)2017年11月份的一天,雷某某找到受害人兰某某,谎称自己与郴州的欧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准备投资****车行。雷某某要兰某某投资30万,并跟兰某某“借款”10万,谎称投资了40万元进“****”入股。受害人兰某某信以为真,便先后多次转账给雷某某,并领取了少量“分红”。经查,雷某某并不是“****”股东,其并未投资该车行。
(4)2018年年初,雷某某与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外称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周某某有业务来往。随后雷某某对受害人兰某某谎称其也准备投资入股了,并要兰某某投资20万入股,并向兰某某“借款”20万,一起用于投资该金融公司。兰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转了40多万给雷某某用于投资。其实,雷某某在该公司并没有股份,其从兰某某处获取的钱也并没有用于投资。
(5)2018年年初,雷某某谎称已经从“**名车“退股,再次需要40万投资到雷某某女朋友的大伯骆某甲的**汽车4s店中。兰某某信以为真继续将钱交给雷某某,并从中领取部分“分红”。
(6)2017年10月雷某某以在郴州投资的车行及众多项目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将兰某某及其妻子李某甲的四张信用卡骗走,并用于各种消费及套现230783.54元。
被告人雷某某编造了入股其女友家的矿,买他人赌博欠款的股份,投资软件开发、招待公司应酬业务为由要求受害人兰某某转账入股或者借钱、信用卡实际取款共计1455170.54元。直到2019年3月份,受害人兰某某通过多方了解,得知雷某某所说的投资皆为虚假。在受害人兰某某及其家属的多次讨要下,雷某某及其家属先后转账退还给受害人兰某某653095.9元,而剩余的钱以合伙做生意“投资“亏损为由拒绝返还。因兰某某转给雷某某的钱多数是借款,从中产生大量利息,而雷某某不再负责还本金和利息,迫于无奈,兰某某选择报警。受害人兰某某损失802074.64元。
2、被告人雷某某在欠下巨额外债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了“帮人垫付车款”、“垫付车保险”等理由向受害人“借”1447598.7元。为了不让受害人郭某某、陈某某、阳某某等人起怀疑,雷某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多次转账给受害人称是“投资”赚到的分红,其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多家网贷平台的借款和利息、购买小车、各大KTV和酒吧等高消费,将骗取的1447598.7元钱挥霍一空:
(1)在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帮别人垫资买车、保险为由向受害人郭某某及其妻子邓某某多次借款。受害人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雷某某转账,截止案发时间,受害人郭某某损失为460043.7元,受害人邓某某损失为7100元。
(2)在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帮别人垫资买车、保险为由向受害人陈某某多次借款。受害人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雷某某转账,截止案发时间,受害人陈某某损失为629655元钱。
(3)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谎称帮他人订购保时捷轿车垫付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骆某某的大学同学阳某某借款75600元钱,在受害人阳某某的多次讨要下,由骆某某支付了1200元的花呗利息钱后,便不再偿还借款,导致受害人阳某某损失74400元。
(4)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谎称帮他人订购保时捷轿车垫付资金、帮他人垫付保险、发票费用等理由,向骆某某的大学同学尹某某借款。受害人尹某某先后通过其微信、支付宝、其丈夫陈某某、同事刘某某的账户向雷某某转账220500元钱,向雷某某的女友骆某某转账63000元(骆某某将钱转给雷某某)。在受害人尹某某多次讨要下,雷某某一直以保时捷轿车未找到卖家为由,拒绝还款,导致受害人尹某某损失283500元钱。
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雷某某大部分赃款未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欧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兰某某、阳某某、陈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2909869.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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