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雷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0.5克冰毒;2019年12月10日雷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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