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于2020年4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晚上,雷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栋**号房间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八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曹海。

2、2019年12月2日晚上,雷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栋**号房间将0.2克甲基苯丙胺和二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蒋某某,用以抵偿其欠蒋某某的300元债务。

3、2019年12月3日凌晨零时许,雷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栋**号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35克甲基甲基苯丙胺和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游某某。

4、2019年12月3日凌晨零时许,雷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栋**楼楼道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吴某某。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栋**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等书证;3、证人游某某、吴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皓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7.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