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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官渡区**号门对面的彩票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并从雷某某处查获其准备用于贩卖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颗、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若干。经称量,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09克、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雷某某到案后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户籍地,联系电话:1888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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