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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之**。2004年8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被告人雷某某当面与吸毒人员赵某甲联系好贩毒事宜后,由吸毒人员赵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向其支付毒资95元,随后二人去到被告人雷某某位于台山市**镇**村**号之**的住处门口,由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窗户贩卖毒品1小包给赵某甲。交易完毕后,吸毒人员赵某甲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获刚向被告人雷某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重0.07克。同月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并在其居住的台山市**镇**村**号之**处搜获毒品75小包,共重4.63克。上述毒品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甲、樊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5、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于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丽

2020年11月 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九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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