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2020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经微信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驾驶号牌为粤EAW****的小汽车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西村城区大道22号对出路段,贩卖毒品一包给唐某某(己判刑),交易完成后驾车逃离现场。唐某某再将上述毒品一包贩卖给罗某某(另处理)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罗某某处缴获该毒品(净重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区**街**公园**街**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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