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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栋**单元**号。2012年、2014年、2017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21日,雷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附近以40元价格卖了一小包海洛因给王某某。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王某某约好在双清区**附近交易毒品,雷某某到达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四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5克。经鉴定,以上物品中检出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收缴清单、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两次,并从其身上搜缴出双乙酰吗啡0.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次的贩卖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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