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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嘉禾县某某镇的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讲好被告人雷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卖给李某某后,被告人雷某某驾车到嘉禾县珠泉镇晋屏大道**酒店对面马路边上等李某某。后,李某某步行到被告人雷某某车上,被告人雷某某将一小包毒品K粉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接到被告人雷某某交给的一小包毒品K粉后,在车上予以了吸食。李某某吸食完毒品K粉,将3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雷某某后下车离开。

2019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在嘉禾县珠泉镇某某村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雷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K粉的白色晶状体11小包,共计净重3.38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中有2小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另外9小包检出氟胺酮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白色晶体;2.书证: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19]471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其他少量毒品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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