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泸州纳溪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武成路向曹某贩卖两颗麻古丸和少许冰毒,并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10月23日1时许,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内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并查获2包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净重1.87克;2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疑似物提取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毒品禁止性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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