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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买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8时30分许,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2时30分许,雷某某在长宁县长宁镇生态园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曾某某用于个人吸食,曾某某随即用微信红包90元、现金10元,向雷某某支付了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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