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8日被宁德市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宁德市古田县城西派出所执行,同年8月25日脱逃,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抓获到案并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和同案人包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将约2.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包某某,同年8月23日,雷某某通过的士司机(身份不详)将毒品寄送到连江县黄岐镇给包某某并于次日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监控管控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林某甲、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及同案人包某某供述与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照片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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