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9月底、同年10月1日、同年10月31日,先后三次聚集荣某某,邓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到其位于本市海珠区土华坣基**巷**号**楼的制衣厂内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300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扣押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仪器1部、耳塞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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