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2011年12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下旬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街道**区**号旁的出租房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雇佣李某某、朱某某、龚某某、文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赌场抽头、发工资路费、维持秩序、望风等,至案发已抽头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赌资、赌具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龚某某、文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 瑶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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