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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5********,畲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中午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系给顺昌县余坊村经四路工地拉土的个体司机)在卸土后,忘记将其驾驶的闽******翻斗汽车的自卸顶棒归位,后在经过位于顺昌县余坊村的福建省顺昌八Ο三台时不慎将八Ο三台的馈线和馈管挂断,致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转播设备中断67小时31分;福建省人民广播电台转播设备中断55小时6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顺昌803台停播事故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事故认定函;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广播电视设施遭到损坏,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停播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_3.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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