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因南街西七巷32号,其经营的“夜爱计划生育用品经营部”内销售“老中醫”、“想硬就硬”、“粒粒硬”等保健品牟利。2020年1月9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依法查扣了其销售的“老中醫”、“想硬就硬”、“粒粒硬”等保健食品,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老中醫”中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在“想硬就硬”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粒粒硬”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某到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验报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被告人雷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灿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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