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广州市**有限公司采购员的便利,以具有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罚款等为由,向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多个供应商索取金钱,来达到其受贿的目的。在此期间,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等八人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98016.16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 7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雷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雷某某款项人民币20万元,冻结雷某某名下房产一套(湖南省祁东县**园**栋**房),请依法作出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