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92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镇**路**房**室。

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至**镇**路**弄**家园小区对面“**小厨”后面出租房2楼走道内,采用手砸、脚踹的方法,砸坏212室的铝合金窗,后又踹开211室的防盗门,非法进入被害人唐某甲的暂住处。经鉴定,防盗门损失价格人民币390元,铝合金窗损失价格人民币77元,合计物损价值人民币467元。

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住处被被告人砸毁防盗门及铝合金窗的事实。

2.证人蔡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砸毁他人住处防盗门及铝合金窗的事实。

3.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住处防盗门及铝合金窗被砸毁后的现场情况。

4.相关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某某赔偿损坏门窗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5.相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现场被被告人损毁的财物的物损价值。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雷某某的归案经过。

7.相关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

8.被告人雷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四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871795****)。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