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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庄)。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人民币168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一枚玳瑁戒指,并快递至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店。

2020年4月8日,侦查人员在雷某某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查获疑似玳瑁手镯一个、戒指一枚。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玳瑁制品为玳瑁所有。玳瑁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同时,玳瑁属于海龟科,该科所有种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记录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经着手,由于公安机关查处,部分制品尚未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部分尚未出售制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583774****;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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