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56********,景颇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和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自2002年起雇请他人将位于芒市西山乡营盘村委会供引村民小组地名为“回折孔”的自家林地和部分集体林地砍伐,用于种植玉米至2014年,之后荒置三年,2017年又雇请他人将该片林地上新长植的林木砍伐,后将该片林地交由他人种植玉米至今以折抵工钱。经核查认定,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占用芒市西山乡营盘村委会供引村民小组“回折孔”林地54.5亩种植玉米,其行为造成林地原有地表植物被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如果恢复到毁坏前的状况,需要植被恢复费人民币429299.9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核查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致使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检察官助理:郝镜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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