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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西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移送何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19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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