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4********,汉族,大专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无职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证完毕后于同年6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经王某甲(已处刑罚)介绍于2006年参与赛诺斯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其向不特定群众宣传赛诺斯公司集资方法,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79,552元人民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22人,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0,52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徐某甲、李某甲、高某甲、杨某甲、郑某某、杨某乙、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马某某、艾某某、甘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由某某、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董某某、高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吉林市瑞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
4.书证:人口档案、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借款协议、确认表等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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