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6月18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30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9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上午, 金堂县公安局民警会同白果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的涉毒前科人员被告人雷某某进行走访时,从其位于金堂县**镇**村**组的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及疑似自制吸毒工具两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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