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号**小区**幢**单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家园**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经事先微信与成某某约定吸食毒品后,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拎包到达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二支路南桥丽景小区成某某家门外时,被民警查获。雷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后,民警从雷某某的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若干,共计净重11.12克。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6.毒品称量、检材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家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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