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4〕2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103301967********,汉族,文盲,陕西凤县人,住凤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上旬,居住于陕西汉中市南郑县碑坝镇的村民谭某甲(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让其在凤县当地帮自己购买一些野生动物,雷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12月8日,雷某某驾驶自己的陕C-D****面包车从宝鸡买菜返回,途径凤县平木镇白莽寺村眉凤路一公路桥时,从一男子处非法收购红腹锦鸡37只、斑羚肉9件及环颈雉11只(俗称“野鸡”),均为死体。2013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以锦鸡和野鸡每对35元、斑羚肉每斤13元的价格将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给前来其家中取货的谭某甲、谭某乙(另案处理)父子,共获赃款2200元。12月11日,谭某乙驾驶陕F83613面包车将购买的野生动物往家中运输途中,行至南郑县小南海镇老龙池路段时被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查获。
案发后经鉴定,查获的红腹锦鸡死体37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49432元;斑羚肉9件,重46千克,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24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移送案件函、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证人邓某甲、邓某乙、徐某某、谭某乙等证言;
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韩山青
代检察员:宋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29276****);
2、诉讼证据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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