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55********,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被告人雷某某自家院内菜地里种有罂粟,经调查该菜地种植的罂粟为被告人雷某某所种,共计104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4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付卿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