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雅安市名山区人,户籍地址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幢**单元**号,捕前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雅安市名山区人,户籍地址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捕前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雅安市名山区人,户籍地址雅安市名山区**镇****号附**号,捕前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桥**房**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雷某甲、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12月6日凌晨,胡某甲先后联系吴某某、陈某某购买毒品后,陈某某从雷某甲处拿了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49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2、2018年12月6日下午,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并收取毒资22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3、2018年12月6日晚上,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22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4、2018年12月7日下午,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9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31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5、2018年12月7日晚上,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20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6、2018年12月8日凌晨,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6克甲基苯丙胺,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216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7、2018年12月8日上午,胡某甲联系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在同心桥胡某甲住处贩卖给胡某甲5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800元;
8、2018年12月8日中午,一个绰号叫“孙某某”的人联系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将0.5克甲基苯丙胺交予并嘱咐陈某某送至名山区医院外,陈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孙某某”后,收取毒资300元,随后将毒资全部交给了吴某某;
9、2018年12月8日晚上,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7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20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0、2018年12月9日上午,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杨某某,收取毒资192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1、2018年12月9日晚上,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18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2、2018年12月9日晚上12点左右,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8克甲基苯丙胺和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31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3、2018年12月10日中午,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180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4、2018年12月10日下午,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204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15、2018年12月10日下午,一个绰号叫“孙某某”的人联系吴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后,吴某某又联系雷某甲,之后雷某甲将0.9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至名山区医院外交给“孙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16、2018年12月10日晚上,陈某某接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雷某甲处拿了2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名山区蒙阳镇四季名城交给胡某甲,收取毒资840元,随后陈某某将所收毒资全部交予雷某甲;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雷某甲联系并支付毒资后,被告人吴某某前往成都带回用于贩卖的三袋甲基苯丙胺共计145.72克和用于自己吸食及帮胡某甲代买的海洛因共计4.82克,返回名山时,在成雅高速名山收费站处被民警挡获。同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在雷某甲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幢**号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颗共计1.75克
二、胡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份的时候,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次0.2克;
2、2018年8月12日晚上,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聂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00元;
3、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胡某甲在名山区老东街处,在其白色越野车上向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并收取毒资200元;
4、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胡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00元;
5、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00元;
6、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收取毒资300元。
7、2018年12月的一天,胡某甲在位于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00元;
8、2018年12月4日晚上,胡某甲在位于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胡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00元;
9、2018年12月10日晚上,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00元;
10、2018年12月10日,胡某甲在位于**镇**桥**房**幢**号内向雷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收取毒资200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电子称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3.辨认、搜查笔录:雷某甲辨认胡某甲笔录、搜查雷某甲住处笔录等;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汪某某、陶某某等13人的证言;6.被告人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且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9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学华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08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天全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石棉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伍卷,光盘拾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换押证叁份、零散材料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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