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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镇**路,法定代表人雷某甲。

诉讼代表人雷某乙,男,系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雷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被告人雷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雷某甲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手段,让他人(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襄阳**棉业有限公司、济南**纺织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98349.7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17708.94元已申报抵扣。

被告单位、被告人雷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月7日自行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石某某、雷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被告人雷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雷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被告单位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琳

                            检察官助理  杭逸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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