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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张某某三人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家住**镇**岩村**组,农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家住**镇**村**附**号,农民。2007年12月1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500元。2020年4月16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镇**村,家住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镇**村,农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张某某、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22时许,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阳中队民警雷某乙驾驶陕D0***警警用车拉载康某某等三名民警在泾阳县红色旅游线安吴段巡逻查处其辖区内倾倒垃圾的大吨位货车时,发现有五辆拉运建筑垃圾的前四后八大货车有超载、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嫌疑,遂决定跟随这些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查处,在跟随期间,遭到雷某甲驾驶陕A6****白色日产尼桑天籁小轿车、高某某驾驶陕A0****银色福特小轿车、张某某驾驶陕A9****白色北京越野车采用急踩刹车、打方向别车等方式阻挡民警对其所经营的以上大货车涉嫌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使得上述超载大货车顺利逃避交警对其的查处,并造成陕D0***警警用车辆受损,车上民警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车辆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高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超载货车顺利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警用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雷某甲、高某某、张某某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雷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案卷贰册、照片肆册、补充材料陆页、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3.被告人雷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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