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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林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座**单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凡,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桂春,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林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购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楼107复式单元商品房后,为获取更大的住宅使用面积,牵头组织该联排叠拼别墅的104单元、105单元、106单元、108单元业主共同私挖地下室。2018年2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甲等业主共同出资,雇请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林某甲组织包工队进场施工,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掏挖**楼103单元至108单元所属主体部分及庭院的地下空间,开挖、扩建104单元至108单元的地下室面积约800平方米,致使地下桩及承台悬空裸露,深度在1.2米至3.2米之间。

经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结构安全性检测,上述开挖、扩建地下室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的主要影响为:开挖地下室上方6根原地下室底板梁承载力不足(评为du级),且传导至开挖地下室范围内桩的竖向荷载增加较多,原地下室底板梁目前已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局部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开挖地下室范围内桩(作为框架柱)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桩与柱连接原为地下室底板处结构节点,现作为框架柱变为中间层结构节点,不满足规范要求,当发生地震时,桩容易发生破坏,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倒塌,局部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当发生强降水时,若场地地面排水处理不当导致地下水渗入,易引起内侧土体局部崩塌,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局部倒塌,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

被告人雷某甲、林某甲于2020年4月8日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文件清单、微信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地下室设计图纸,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请求不予办理产权函、调查材料、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航拍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廖某某、林某乙、齐某某、陈某甲、林某丙、刘某某、陈某乙、林某丁、林某戊、安某某、严某某、雷某乙、潘某某、丁某某、谢某某、汪某甲、康某某、汪某乙、温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楼开挖地下室、扩建地下室对房屋结构现状的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林某甲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检察官:林若斯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林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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