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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谢某甲等十人开设赌场、赌博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雷某甲于1995年4月7日因赌博被镇沅县公安局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1999年2月28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镇沅县公安局处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2001年3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镇沅县公安局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月17日因赌博被镇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谢某乙、包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谢某甲于2008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白某某于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街**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陶某甲,绰号陶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陶某甲于2014年4月23曰因赌博被镇沅县公安局处于罚款四百九十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蔡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因赌博被镇沅县公安局处罚款四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杞某某,绰号马某某、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等十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蔡某甲、黄某某、叶某某、杞某某在镇沅县**KTV、**农庄、**农庄等地开设赌场,具体是:

1.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组杨某某家多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蔡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负责放哨,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陶某丙、张某甲、段某某、罗某丙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张某甲、陶某甲、蔡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杞某某负责参赌人员伙食,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李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刘某某等人组成,主要用“放水”“三匹”和“抽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3.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龙瑞KTV顶楼茶室及888包房多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张某甲、陶某甲、蔡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杞某某负责参赌人员伙食,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有李某某、雷某乙、陈某某、姜某某、梁某某、艾某某等人组成,主要用玩“放水”“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4.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路**店四楼雷某甲的住房多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张某甲、陶某甲、蔡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杞某某负责参赌人员伙食,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陈某某、姜某某、梁某某、艾某某等人组成,主要以玩“放水”和“抽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5.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镇**村**组**农庄多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杞某某负责参赌人员的伙食,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雷某乙、黄某甲、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罗某丁、王某某等人组成,以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6.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镇**村**农庄两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400元至8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甲、兰某某、杨某乙、刘某甲、段某某等人组成,以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7.2020年7月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镇**村**农庄两次开设赌场。由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杞某某负责参赌人员伙食,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400元至8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甲、杨某乙、段某某、李某乙等人组成,以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8.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镇**村**组**庄园开设赌场。由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负责放哨,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400元至8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张某乙、罗某甲、罗某戊、段某某等人组成,主要以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9.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甲在镇沅县**镇**村**鱼庄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雷某甲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谢某甲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抽水,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搞服务,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放哨,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每天获得雷某甲分给的400元至800元不等的分赃。参赌人员主要由张某丙、付某某、张某乙、罗某己、王某某、张某甲、廖某某等人组成,以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材料、银行流水、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十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蔡某甲、黄某某、叶某某、杞某某开设赌场,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等十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甲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蔡某甲、黄某某、叶某某、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蔡某甲、黄某某、叶某某、杞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蔡某甲、黄某某、叶某某、杞某某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七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五十三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5.光盘十三张。

6.换押证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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