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廖某某来到**镇**村民小组其儿子邵某乙租给雷某乙等人的房屋,与被告人邵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扯,被告人雷某甲上前拉廖某某,致廖某某倒地,上述过程中廖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廖某某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7.数据光盘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廖某某身体,致廖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有以下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廖某某到被告人雷某甲一家租住的房屋与被告人母亲邵某甲发生辱骂、抓扯行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5.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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