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县,住湖北省**市**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社区**小区**号,租住湖北省**市**街**巷**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雷某甲得知鄂州市**医院即将采购神经外科手术导航系统,为能承接该项目,雷某甲借得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安排被告人雷某乙等开展联系借用资质、制作标书、参加开标等参与投标的具体事宜,其中雷某甲确定商务报价并安排雷某乙以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参与投标。同月29日,该项目开标,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396万元。雷某甲安排雷某乙参加二次议价,经议价,最终成交价为人民币345万元。
被告人雷某乙于2019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凭证、付款回单、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鄂州市中心医院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购合同、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雷某丙、鲁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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