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住崇阳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在咸宁市咸安区**城区散发大量的招嫖卡片,嫖客通过卡片上的手机号码及微信二维码主动联系雷某乙,雷某乙发送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七个左右的卖淫女照片供嫖客挑选,并谈妥800元至1200元的性交易价格和上门服务地点后,再由雷某甲安排一位卖淫女前往约定地点,雷某甲确认收到嫖资后,卖淫女便开始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雷某甲随后从收到的每笔嫖资中微信转账500元至700元给卖淫女,自留300元至500元。2020年6月6日案发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20年3月23日至6月6日,雷某甲、雷某乙通过微信收款非法获利共计14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单、微信记录等书证;2、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雷某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共同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广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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