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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雷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在濉溪县四铺镇梁圩村马楼庄马某甲家中,被告人雷某甲及父母与被害人马某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马某乙家人到现场将马某乙带回家中。随后雷某甲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雷某乙(雷某甲妹妹)至马某乙家门口,再次与马某乙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雷某甲、雷某乙从地上拿起拖把、棍殴打马某乙头部、腰部等部位,致其头部、腰部、肋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失。后经鉴定,马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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