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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滥伐林木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雷某甲性别: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性,1968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天,被告人雷某乙因需要木材装房子,遂找到被告人雷某甲帮忙砍雷某乙家在镇远县**村**组桐木冲的树子,两人口头协议由雷某甲去砍树子和负责办证。之后雷某甲在未办理任何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毛某乙两人一起,用雷某甲自己的一把油锯将该山林采伐,砍伐完毕后雷某甲将部分树子拿给雷元长装房子,自己留了一部分,余下的雷某甲请毛某甲用他的金鹿车运到镇远县舞阳镇武装部后面的改板厂贩卖,获利12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本案中,采伐马尾松205株,立木蓄积49.6577立方米。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雷某甲主动到镇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雷某甲乙主动到镇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部门对被伐树种及立木蓄积的技术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甲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甲乙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甲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拟建议判处犯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且适用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曾庆毅

                              

                              2020年6月12

                                   

附件:1.被告人雷鹏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村**组,联系电话:1838679****; 被告人雷元长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村**组,联系电话:1512144****

2.证人名单1份

3.涉案工具油锯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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