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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与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丁(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嘉禾县逅宫酒吧喝完酒,离开酒吧下楼梯时,雷某戊与李某乙身体发生碰撞,两人借着酒劲发生争执,雷某丁上前掐住李某乙脖子。因李某丁认识李某乙,将双方劝开。在逅宫酒吧门口,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与雷某丙等人与李某乙、李某戊、李某丙继续叫嚣并发生推搡。雷某丙率先上前殴打李某丙,并将李某丙摔倒在地。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与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等人见状迅速冲上前,对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拳打脚踢,被告人雷某甲持砖头向对方人员打去,雷某丙就地取一张塑料靠背椅殴打李某乙。被告人雷某乙、李某甲、雷某甲与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等人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于2020年3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庚、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乙、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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