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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行贿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工商银行西安分行**支行信贷科科长(已退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住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再次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旬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为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乡**村**号,住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雷某甲实际出资、被告人雷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原**有限公司,为了能顺利完成矿山整合,拿到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雷某甲、雷某乙商议后,分别于2010年初、2010年底和2011年初,分三次给予时任陕西省**局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每次现金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014年,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将矿权出售,2015年5、6月,张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向雷某甲索要钱财,雷某甲、雷某乙商议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51万元,6月25 给予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共计向张某某行贿人民币25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采矿许可证、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白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为了能顺利完成矿山整合,拿到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分三次共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150万元。矿权出售后,又经张某某以借款名义索要,给予张某某人民币101万元。雷某甲、雷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彩琴

2018年7月3日

附:案卷材料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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