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无证驾驶无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嘉禾县**村开发区三叉路口时,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路旁田里,造成摩托车乘客肖某某当场死亡、乘客熊某某受伤。经鉴定,死者肖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左侧肱骨骨折,左侧锁骨和左侧肱骨多发骨折,内脏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雷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叫其儿子雷某丙拨打了“110”与“120”,之后离开现场到嘉禾县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雷某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损失8万元,9月19日被告人雷某甲赔偿被害人熊某某损失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车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雷某乙、雷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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