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雷某乙(已判决)伙同焦某某(已判决)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路南段铁道边出租屋内、阿房二路祥瑞宾馆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雷某甲和张某某、毛某某、高某某、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该组织的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雷某甲为该组织的卖淫活动望风、给卖淫女买饭和送饭等。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28日间,该组织共获利人民币3996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某、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3张。
4.补充材料一份(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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