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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9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和朋友文某某、陈某某一起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两重天烧烤店吃宵夜,期间其喝了约4瓶左右的青岛啤酒(500ml装)。2020年4月3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搭载着文某某、陈某某从夜宵店出来后上湘江路,再上三一大道,进入芙蓉路往北行驶至芙蓉路的伍家岭生活广场时因意识不清放弃了驾驶,在车上睡着了。当天8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被正在巡逻的交警发现,因当时其意识不清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查清事实,民警遂于2020年4月3日10时10分将其带至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雷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等照片;2.证人文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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